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 家賠償: 一 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 二 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 三 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 者。 四 於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者 。 前項請求權,自本條例修正公布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