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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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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公眾週知之事實」之意義)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謂公眾週知之事實,係指一般人所通曉,
        無誤認之可能者而言,亦即自然之物理、生活之常態、普通經驗
        、無可爭執之事項。(刑訴法一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