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公眾週知之事實」之意義)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謂公眾週知之事實,係指一般人所通曉, 無誤認之可能者而言,亦即自然之物理、生活之常態、普通經驗 、無可爭執之事項。(刑訴法一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