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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59
五十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公眾週知之事實」之意義)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謂公眾週知之事實,係指一般人所通曉,
        無誤認之可能者而言,亦即自然之物理、生活之常態、普通經驗
        、無可爭執之事項。(刑訴法一五七)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59
五十九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公眾週知之事實」之意義)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謂公眾週知之事實,係指一般人所通曉,
        無誤認之可能者而言,亦即自然之物理、生活之常態、普通經驗
        、無可爭執之事項。 (刑訴法一五七)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59
五十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謂公眾周知之事實,係指一般人所
        通曉,無誤認之可能者而言,亦即自然之物理、生活之常態、普
        通經驗、無可爭執之事項。 (刑訴法一五七)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59
五十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謂公眾周知之事實,係指一般人所
        通曉,無誤認之可能者而言,亦即自然之物理、生活之常態、普
        通經驗、無可爭執之事項。 (刑訴法一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