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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59 條
地方律師公會舉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時,應陳報
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地方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