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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58 條
矯正學校之一般教學部得依實際需要辦理國中技藝教育班、實用技能班及
特殊教育班等班級。
一般教學部之學生,於寒暑假期間,得依其意願參與特別教學部;必要時
並得命其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