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58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矯正學校之一般教學部得視需要辦理國中技藝教育班、實用技能班及特殊教育班
    等班級,以增加學生之學習空間,加強實務技能之培養,並得針對學生之特殊性
    ,因材施教,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使一般教學部學生於寒暑假期間得充分利用時間,爰於第二項規定得依其意願
    或強制其參與特別教學部。
三、參考「教育部發展與改進國中技藝教育方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