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八、(被告緘默權之保障) 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明定不得僅因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 默而推斷其罪行,故檢察官訊問時,宜特加注意調查其他證據, 不得僅以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即指為理屈詞窮而推斷其為有 犯罪嫌疑。(刑訴法一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