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為之交易,對於交易之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 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