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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7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行紀人計算所為之交易,雖受委託人所委託,然對於交易之相對人,係以自己之
名義為之,此與普通買受人與出賣人間之關係無異。故行紀人對於交易之相對人,應
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所以謀交易之安全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