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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78 條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為之交易,對於交易之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
義務。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78 條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為之交易,對於交易之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
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