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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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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  病患少年,應斟酌情形與其他少年隔離,對於流行性或傳染性之
        疾病,應適時注意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