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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57
五十七  病患少年,應斟酌情形與其他少年隔離,對於流行性或傳染性之
        疾病,應適時注意預防。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57
五十七  病患少年,應斟酌情形與其他少年隔離,對於流行性或傳染性之
        疾病,應適時注意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