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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57 條
被告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看守所應即請醫師
進行診療,並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