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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57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看守所處置拒絕飲食被告之法源,係依原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
    五十九條規定行之,為配合準用規定之刪除,爰增訂本條。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看守所處置拒絕飲食被告之法源,係依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行之,為配合準用規定之刪除,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