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4 22:03
現在位置:
羈押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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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57 條
被告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看守所應即請醫師 進行診療,並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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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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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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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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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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