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經理人或代辦商,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 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經過二個月或自行為時起,經過 一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