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對被告自白之任意性應指出證明方法) 審判中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 提出者,檢察官須就該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所謂指出證明之方法,須被告先對自白任意性有爭執,如被告僅 為抽象之抗辯,檢察官得請求質問被告,藉以明瞭具體爭點所在 ,於被告釋明後,檢察官得以提出錄音帶、錄影帶、舉出證人等 方式,作為該自白出於自由意志之證明方法。此項證明以釋明為 已足。(刑訴法一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