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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56 條
前條教化之實施,得依類別或個別之方式行之,每日以二小時為限,並得
利用電影、音樂等為輔導工具,及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