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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6 條
前條教化之實施,得依類別或個別之方式行之,每日以二小時為限,並得
利用電影、音樂等為輔導工具,及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
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第 56 條
前條教化之實施,得依類別或個別之方式行之,每日以二小時為限,並得利用電影音樂等
為輔導工具,及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