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第 55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
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
    請主管機關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
    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