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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財團法人法 第 55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
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
    請主管機關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
    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