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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55 條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
。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委任代理人,或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
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
害人時,犯罪被害人之家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分
會得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