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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5 條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
。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委任代理人,或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
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
害人時,犯罪被害人之家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分
會得代為申請。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第 7 條
(代為申請重傷補償金)
被害人因重傷或受性侵害,無法申請重傷或性侵害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
人代為申請。被害人無法委任代理人者,得由其最近親屬、戶籍所在地之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為申請。
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
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被害人之最近親屬、戶籍所在
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得代為申請
。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訂定
第 7 條
被害人因重傷無法申請重傷補償金時,得由前條第一項所列之親屬依序代
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