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55 條
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假釋證書內容,應記載受刑人姓名、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許可假釋日期文號、假釋起訖期間及其他經指定之內容。
監獄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辦理釋放時,應於釋放當日通知執行保
護管束機關,監獄人員並應告知假釋出監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應遵守事項,
作成紀錄使其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