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地方律師公會以理事長為代表人。 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無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無 法執行職務時,置有常務理事者,應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無 常務理事者,應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代理;理事長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