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