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國定例假日。 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規定外,不停止作 業。 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