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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4-1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現行有關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停止作業日,係規定於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強制工作
    作業規則」第四條,相較於監獄受刑人係以監獄行刑法明定之情形,法源位階並
    不一致,爰將上開規定內容提昇至法律位階,並參照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