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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4-1 條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國定例假日。
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規定外,不停止作
業。
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第 54- 1 條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  國定例假日。
二  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  其他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規定外,不停止作
業。
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