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 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但信託行 為定有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者,從其所定。 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 受益人得請求信託監察人為前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