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 。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