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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14-4 條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
。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14- 4 條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
。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