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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50 條
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應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報合夥人姓名;合夥人有變
更時,亦同。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就前項申報事項為適當之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