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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50 條
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應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報合夥人姓名;合夥人有變
更時,亦同。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就前項申報事項為適當之揭露。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50 條
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應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報合夥人姓名;合夥人有變
更時,亦同。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就前項申報事項為適當之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