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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第 5 條
本會秘書業務由法務部督導廉政署負責辦理。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之,綜理本會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