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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為確保本會會務運作順暢及分工授權明確性,明定由廉政署主責秘書業務,並由主任
委員指定執行秘書綜理會務,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