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5
五、本所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
    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陳核所長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郵
    件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但人民陳情案件載明代理人或聯絡人時,
    本所得逕復代理人或聯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