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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5
五、本所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
    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陳核所長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郵
    件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但人民陳情案件載明代理人或聯絡人時,
    本所得逕復代理人或聯絡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