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 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 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