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顧及倫常,並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明定禁止近親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考 量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因無法自然受孕,尚無優生學之顧慮,爰將第一項第 二款禁止成立第二條關係之旁系血親,放寬至四親等。 三、又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故本條所指之姻親 ,係指民法異性婚姻下之姻親關係,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