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署檢察官聲請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原審裁判所持之法律見解,與第三審法院或其他同級法院裁判歧異 者。 (二)原審裁判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 (三)非常上訴案件有前二款之情形,經檢察總長認應促請最高法院行言 詞辯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