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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辦案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5
五、本署檢察官聲請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原審裁判所持之法律見解,與第三審法院或其他同級法院裁判歧異
      者。
(二)原審裁判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
(三)非常上訴案件有前二款之情形,經檢察總長認應促請最高法院行言
      詞辯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