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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辦案作業要點 5
五、本署檢察官聲請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原審裁判所持之法律見解,與第三審法院或其他同級法院裁判歧異
      者。
(二)原審裁判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
(三)非常上訴案件有前二款之情形,經檢察總長認應促請最高法院行言
      詞辯論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