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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辦案作業要點 5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案件是否應行言詞辯論審酌之因素允宜規定,爰參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訴訟規則( 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Rule 10)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