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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第 5 條
財團法人合併時,應締結合併契約。
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擬合併之財團法人名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名稱。
二、存續法人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法人之章程草案。
三、對受雇人之權益處理。
四、其他與合併有關之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