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二地方性財團法人擬申請合併,自應適用財團法人法及財團法人合併 辦法之規定
財團法人以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經董事會一定比例出 席及表決數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合 併後即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不 生財團法人解散後,須依捐助章程決定賸餘財產歸屬對象之問題
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辦理合併,消滅法人既有不動產,由存續或新設法 人「概括承受」屬依法律規定取得不動產物權,與財團法人接受捐贈或依 捐助章程辦理不動產捐助之「意定移轉」有別,至土地稅法 28-1 條所稱 「捐贈」如何解釋適用,與概括承受消滅法人之土地,應否課徵土地徵值 稅,因涉稅捐徵收事宜,仍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