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四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者,依 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法矯字第○九四○九○二五○○號函示, 報請逕編三級;編級後之處遇成績,依本要點第十一點之標準核計。 已編級受刑人經核算刑期,具備與逕編三級條件相同時,依法務部矯 正署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三○○一七二○號函 示,報請改列三級並核計其成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