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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附設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5
五、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四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者,依
    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法矯字第○九四○九○二五○○號函示,
    報請逕編三級;編級後之處遇成績,依本要點第十一點之標準核計。
    已編級受刑人經核算刑期,具備與逕編三級條件相同時,依法務部矯
    正署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三○○一七二○號函
    示,報請改列三級並核計其成績分數。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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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四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者,依
    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法矯字第○九四○九○二五○○號函示,
    報請逕編三級;編級後之處遇成績,依本要點第十一點之標準核計。
    已編級受刑人經核算刑期,具備與逕編三級條件相同時,依法務部矯
    正署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三○○一七二○號函
    示,報請改列三級並核計其成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