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借用本場地及設施申請程序。 (一)應附場地使用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所辦理借用。 (二)前項申請應於借用日前二星期向本所提出。 (三)借用本場地,如有需勘查現場,需事先提出使用目的並經由本所審 核核准,勘查方式以一次不逾二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