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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北區解剖室場地及設施借用管理要點 5
五、借用本場地及設施申請程序。
(一)應附場地使用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所辦理借用。
(二)前項申請應於借用日前二星期向本所提出。
(三)借用本場地,如有需勘查現場,需事先提出使用目的並經由本所審
      核核准,勘查方式以一次不逾二小時為限。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