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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案件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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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於重大集體陳情案件之處理程序暨措施:
(一)重大集體陳情案件發生時,立即報告所長,並通報疏處小組成員協
      調溝通,依法審慎處理,避免節外生枝。
(二)緊急事件發生或發現不法份子介入,煽動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
      騷擾時,應迅速集合戒護應變小組,做好防火、防暴、防破壞等應
      變措施,以安定囚情並防範戒護事故發生。
(三)重大集體陳情案件如涉及數機關時,應掌握其動向,主動通知其他
      相關機關處理。
(四)上班日發生重大集體陳情案件時,戒護科應先行率員至現場警戒,
      由現場最高層人員初步瞭解陳情事由,並帶領民眾至適當之協商場
      所與疏處小組協商(民眾超過十人以上,互推代表若干人),並由
      現場最高層人員隨時將協商情形報告所長。
(五)夜間或例假日發生重大集體陳情案件時,中央台先行派備勤人員至
      現場警戒,由督勤官指揮警戒或救援,並於瞭解陳情事由後,帶領
      民眾至適當之協商場所協商(民眾超過十人以上,互推代表若干人
      ),並將事由報告所長。
(六)經疏導無效,民眾做非理性抗爭或已構成犯罪要件時,報請所長核
      可後,由秘書(或督勤官)依警力支援協定聯絡嘉義縣政府警察局
      水上分局及鹿草分駐所派員支援,以迅速掌握情況。
(七)事件結束後,應研判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性,並協調有關單位注意
      防範。